水费查询
基本编码:37201705800201
实施编码:91370100163157467J3372017058002
本事项由-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法定办结时限 | 当场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中介服务信息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 | 法律依据 | - | |||
特别程序信息 | ||||||
特别程序时限 | - | 特别程序种类 | -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事项版本 | 12411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日 上午8点30分至下午17点00分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4号营业厅综合缴费窗口、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35号营业厅综合缴费窗口、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南辛东街1-17号营业厅综合缴费窗口、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19号营业厅综合缴费窗口、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纬四营业厅综合缴费窗口 - S01 |
审批结果名称 | 水费查询成功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关于调整济南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政府规章 |
制定机关 | 济南市物价局 |
发文字号 | 济价格字〔2015〕26号 |
依据内容 | 居民用户按年度用水量计算,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水价逐档递增,按档计收,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144(含)立方米,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4.2元(基本水价2.8元、污水处理费1元、水资源费0.4元);第二阶梯用水量144-288(含)立方米,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5.6元(基本水价4.2元、污水处理费1元、水资源费0.4元);第三阶梯用水量为288立方米以上,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9.8元(基本水价8.4元、污水处理费1元、水资源费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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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调整城市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政府规章 |
制定机关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济发改物价〔2017〕445号 |
依据内容 | 根据《省物价局等3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加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规定,经研究决定,我市城市(公共管网)供水价格中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1.30元调整为1.40元。调整后非居民用水到户价格由每立方米5.95元调整为6.05元,特种用水到户价格由每立方米16.20元调整为16.30元。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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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
依据类别 | 地方性法规 |
制定机关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2011年11月30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6月28日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7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依据内容 | 第四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用水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提供用水量、水价、水费以及相关事项的查询服务,用户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供水企业应当自提出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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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
依据类别 | 地方性法规 |
制定机关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根据2018年6月28日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7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依据内容 | 第三十七条:用户应当按时向供水企业缴纳水费。未按期缴纳水费的用户,由供水企业向其发出水费催缴通知。居民用户在接到水费催缴通知后超过三十日、单位用户超过十五日,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经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后,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其限时供水或者停止供水。用户缴纳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企业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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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
依据类别 | 地方性法规 |
制定机关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2011年11月30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6月28日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7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依据内容 | 第四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用水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提供用水量、水价、水费以及相关事项的查询服务,用户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供水企业应当自提出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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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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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受理条件
拥有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给水号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968133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4号营业厅综合缴费窗口、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35号营业厅综合缴费窗口、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南辛东街1-17号营业厅综合缴费窗口、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19号营业厅综合缴费窗口、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纬四营业厅综合缴费窗口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968133
窗口投诉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4号营业厅综合缴费窗口、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35号营业厅综合缴费窗口、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南辛东街1-17号营业厅综合缴费窗口、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19号营业厅综合缴费窗口、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纬四营业厅综合缴费窗口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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